(2015)万刑一重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姚淑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一重字第7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淑伟,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农民。2013年8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万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万荣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辩护人王骞,男,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万荣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3)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淑伟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万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后被告人姚淑伟不服,提出上诉,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运中刑一抗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本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晋刑二核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2014)万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撤销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运中刑一抗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发回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淑伟及辩护人王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姚淑伟在家中手持水果刀削苹果吃时,其丈夫畅某某因琐事与其发生争吵,被告人姚淑伟想起丈夫几年来沉迷于彩票,还酗酒打她,对丈夫失去信心准备离家出走,其丈夫畅某某发现后上前阻拦并与被告人进行撕扯,被告人姚淑伟为挣脱其丈夫,使劲和丈夫推拉,致畅某某身上多处划伤,期间将水果刀捅进畅某某胸部,导致畅某某死亡。经鉴定,死者畅某某属锐器戳刺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淑伟为泄私愤,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淑伟辩解,我不是故意的,我是在和我丈夫畅某某撕扯中过失致他死亡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依法成立自首;被害人具有明显的过错;被告人有认罪、悔罪的表现;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父母、子女的谅解;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小。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姚淑伟在家中手持水果刀削苹果吃时,其丈夫畅某某酒后因琐事与其发生争吵,被告人姚淑伟想起丈夫几年来沉迷于彩票,还酗酒打她,对丈夫失去信心准备离家出走。其丈夫畅某某发现后便上前阻拦、拽拉并与被告人姚淑伟进行撕扯,被告人姚淑伟为挣脱其丈夫,左手使劲推丈夫畅某某,右手持水果刀乱挥舞,致上身未穿衣服,下身仅穿短裤的畅某某身上多处划伤。二人在撕扯、推拉期间,被告人姚淑伟将水果刀捅进畅某某胸部,致畅某某死亡。2013年8月20日经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畅某某属锐器戳刺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另查明,被告人姚淑伟与被害人畅某某厮打完毕后离开家里,之后发现手中的水果刀上有血迹,因挂念其夫伤情便又返回家里,此时畅某某已死亡,家里已聚集多人,姚淑伟便叫拨打110,后其姐夫畅某甲将姚淑伟带至他家,之后畅某甲与村长电话联系,村长报告给公安机关后,公安人员到畅某甲家里将姚淑伟抓获。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的父母及子女对被告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请求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受案登记表及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系万荣县公安局通化派出所干警发现的线索,随后向万荣县公安局刑警重案队报案的事实。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万荣县通化镇畅某某家,该院北邻周某某家,南邻巷道,西邻巷道,东邻张某某家空院。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被告人姚淑伟的指引下,在见证人畅某乙的见证下,被告人姚淑伟对2013年8月14日与被害人畅某某吵架厮打,并将畅某某致死的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万)公(司法)鉴(尸)字(2013)04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身上有多处皮肤划伤,死亡原因属锐器戳刺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运公司法鉴定法物字2013222号法医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在送检的受害人畅某某家南墙上血迹、受害人畅某某家门口土地上可疑斑迹及被告人姚淑伟上衣上可疑斑迹中均检出人血,为畅某某所留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99%。万荣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3年9月9日被告人作案工具水果刀被万荣县公安局予以扣押。证人畅某丙、薛某某陈述的主要内容,证实2013年8月14日早,被害人畅某某与被告人发生过争执,被害人畅某某在其家北房西间饮了一瓶啤酒。证人畅某丁、赵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8月14日二人均发现畅某某上身不穿衣服,下身穿一短裤头朝南,脚朝北爬在其家门口,随后将本村诊所畅某戊叫到现场。证人畅某戊的证言,证实:畅某某爱赌博、打彩票,欠有很多外债。当他赶到畅某某家门口时通过用听诊器检查,畅某某已经死亡,并和邻居帮忙将畅某某抬到门板上。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14日中午12时许,他和畅某戊、村长的儿子峰娃、周某乙及其儿子把畅某某的尸体抬到门板上,放在门庭下。不知道什么时候,他看见姚淑伟站在旁边说:“他死了,我也死呀,我不活了,我打110。”他向姚淑伟要了畅某甲的手机号,并通知畅某甲到场,让其把姚淑伟领到他家。证人姚某某(系被告人姚淑伟之姐)的证言(2013年8月15日7时15分),证实:姚淑伟到她家说“畅某某死了,她也不活了”,紧接着从口袋拿出一把折叠刀,掀开刀放在脖子上,她急忙将刀夺下扔到门洞下灶台旁放柴火的纸箱里,在生火做饭时将刀随柴火塞进灶膛里烧了。(2013年8月15日9时50分)的证言,证实:姚淑伟说畅某某又打他了,在和畅某某厮打过程中失手用水果刀把畅某某捅死了,说她也不想活了。证人畅某甲(系被告人姚淑伟姐夫)(2013年8月15日3时15分)的证言,证实:村长畅某乙问姚淑伟手机号,他说姚淑伟在他家,到家后得知去了她娘家,后给姚淑伟娘家打了电话,姚淑伟就返回到他家,公安局到他家把姚淑伟带走了。13、被告人姚淑伟供述的主要内容(2013年8月15日8时14分):我和丈夫畅某某在最近七八年的时间里经常吵架,因他沉迷彩票、赌博,把家里每年挣的钱几乎全部赌输了,我出去打工挣钱,他还拦着不让我去,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琐事吵架,渐渐地我就觉得日子没法过了,对他失去了信心。2013年8月14日上午7点左右,我和我丈夫畅某某一起去地里拾桃,出大门的时候由于我将钥匙忘在了院子里的电动车上,我返回取钥匙的时候他就骂我:“你早死起!”我也骂他,骂完后就去了地里,在地里拾桃的中间,我俩继续对骂,大概过了一个小时,他开三轮车回去了,我走着回去。到家后,他进了北房西间内,我进了北房东间,过了一会,他伙计畅某丙过来了,他在我所在的房间拿了一瓶啤酒,和畅某丙在北房西间喝酒,我过去看见他在喝酒,就从电视柜抽屉里拿出身份证和300多元现金,我怕他一会喝酒过来又和我吵架,我就打算离家出走,装好身份证和钱后,我在北房东间边看电视边吃苹果(左手拿着苹果,右手拿着水果刀削着吃),过了一会,他满嘴酒气的进来,一会自言自语,一会骂我,我也很生气,就和他吵,吵架的时候我就觉得这日子没法过了,就往外走,他一边拉住我说“你走哪呀”,我边使劲边挣脱说:“我没法和你过了,你老是这样平白无故的欺负我,我要走”,一边说着一边互相推搡,就到院子里,这时我的苹果吃完了,就顺手扔了,水果刀还在手里,在院子里我俩面对面扭打在一起,他捏住我胳膊,拽住我头发,大声喊叫“你走我不活了”,我左手使劲的推他,全身用力想要挣脱他,右手拿着水果刀在乱挥舞,他一使劲把我往里拽,我一直使劲推他,右手一使劲就将水果刀捅进了他的前胸部位,具体在什么位置我也不知道,我就将刀抽出来,突然感觉他不是很用力的拽我,我就使劲推开往出走,这时看见我右手和刀上都有血,我就将刀折叠住攥在手心,出了门朝西走,走到小坡半路,我想着不对劲,在那儿停留了一会,想着也不知道丈夫怎么样了,当时很绝望,脑子很乱,就又返回家中,到门口看见两三个人,只记得有我村的医生畅某戊,其他人不记得了。我听见畅某戊说“人不行了”。我自言自语:他死了我也不想活了,你们赶紧报“110”。看见村里几个人把我丈夫抬到门洞下,我站在门口看了一会,我就走了,步行到我姐姐姚某某家,到我姐家后,我给我姐说我不想活了,我姐问我出了什么事了,我说我和畅某某打架,不知道怎么就用刀将畅某某捅死了,我不想活了,说着就拿出刀准备自杀,我姐一把将刀夺下,我就一直大哭,过了一会,我姐夫畅某甲、我哥哥姚某甲过来了,他们就跟我坐着,我一直说我不活了,他们都在劝我。事情经过就是这样的。(2013年8月16日15时38分):主要内容:他一手拽住我的头发,一手拽住我的胳膊把我往回拉,我狠命推他,想要挣脱他,我俩扭打在一起,我左手推他,右手拿着刀乱挥舞,他一直使劲,我也狠命推他,右手一使劲无意中将刀捅进他的前胸部位。17、户籍证明,证实:姚淑伟,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万荣县人,农民。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姚淑伟的辩护人提供以下证据:1、证人赵某甲、周某某、张某甲、薛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害人畅某某生前脾气暴躁,经常玩彩票,打骂姚淑伟,债务累累;被告人姚淑伟团结邻里,在村里一贯表现好。2、谅解书,证实:被害人的父母及子女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放弃了民事赔偿。3、呼吁书,证实:197名村民联名提出被害人畅某某平日打黑彩,经常打骂被告人姚淑伟,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理。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证人赵某甲、周某某未出庭作证,但提供的证言与证人张某甲、薛某甲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淑伟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二人在争吵撕扯过程中,被告人姚淑伟将水果刀捅进被害人的胸部,致被害人畅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淑伟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淑伟辩解其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姚淑伟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查,被告人姚淑伟与被害人畅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手持水果刀与畅某某厮打,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持刀在他人身上刺戳会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后果,而放任其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被告人姚淑伟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还认为,案发后,被告人表示报“110”,抓捕时没有抗拒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经查,案发后,被告人姚淑伟明知其姐夫畅某甲已与村长电话联系,并报告给公安机关,但其仍在其姐姚某某家,没有逃离,公安机关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在侦查机关对其第一、二次讯问时,其供述了与其夫畅某某厮打期间将水果刀捅进畅某某胸部的犯罪事实,在第三、四次对其讯问时有所翻供;在本院第一次开庭时其供述是被害人欲自杀,抓住被告人拿刀的手刺向自己;此次庭审,被告人供述在侦查阶段的第一、二次供述属实,表示认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依据上述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姚淑伟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适用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当事人应享有一审程序的诉讼权利,此次被告人当庭的如实供述应属于“一审判决前”的如实供述。综上,被告人姚淑伟具有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构成自首。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姚淑伟手持水果刀,致被害人心脏破裂死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淑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害人有赌博、酗酒等不良恶习,对本案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本案系因家庭矛盾而引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本村部分村民联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了谅解;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综上,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淑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二、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张小丽审判员 关红霞审判员 张 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岳姣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