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执字第9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南宁市瑞昕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谭德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瑞昕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谭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926-1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瑞昕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南铁北二区18-1栋物业管理房。法定代表人:张训,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谭德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民一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谭德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谭德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支行开设的账号为00×××14内存款人民币3783.00元至本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定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义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