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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46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常青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3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执字第004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宇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