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邓华、瞿维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华,瞿维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邓华,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被执行人瞿维浓,女,1967年1月3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华与被执行人瞿维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张定法民一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张世英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瞿维浓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邓华确认并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张定法民一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苏格烈审 判 员 宋宏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建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