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喻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291号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喻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周某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周某甲从事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院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周某乙以周某甲���名义提起诉讼,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周某乙系周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或已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故属冒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某乙以周某甲名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滕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蔡洪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