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夏某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朝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67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朝富,住湖北省石首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昌野,广东尚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朝富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005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朝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夏朝富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准确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0058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俊审 判 员 崔小军助理审判员 温晓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炎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