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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侯某某。委托代理人:吴静,郓城广源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原、被告现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瑞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