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5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士和、滕雪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世和,滕雪华,范玉洪,范广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5202号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理事长。被告范世和,男,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滕雪华,女,196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范玉洪,男,196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范广生,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世和、滕雪华、范玉洪、范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