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夏民初字第5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士和、滕雪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世和,滕雪华,范玉洪,范广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5202号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理事长。被告范世和,男,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滕雪华,女,196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范玉洪,男,196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范广生,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世和、滕雪华、范玉洪、范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