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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标霸进出口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义乌标霸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14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义乌标霸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满兰。委托代理人:刘记凤。委托代理人:郦渭荣,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方平。再审申请人义乌标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商品城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金商终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标霸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双方签订的商位有期有偿使用协议书于2010年5月24日因条件成就而自动终止错误。1.协议书有小商品城公司经办人陈建伟和赵东正的签名,按协议书第6.3和6.4条的约定,案涉商位使用期是无止境的,商位使用费是免费的。2.协议书第9.1条载明,“遇市场布局调整,标霸公司应无条件服从,本协议自动终止”,该条系霸权条款,应属无效。3.小商品城公司违背了企业间合同的法律法规,“政府行为”不能否定或代替特定的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合同行为”。4.市场行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义乌商报上的发文无效。(二)其他理由。1.经另案生效判决,小商品城公司应无条件归还标霸公司案涉商位的物品,小商品城公司再主张商位使用费及物品保管费缺乏依据。2.二审认为解除协议书的证据是81号文件和义乌商报,但标霸公司并不知晓上述文件内容。3.单方面强制搬迁的责任在于小商品城公司。4.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备忘录,案涉商位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标霸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对于双方于2007年11月8日签订商位有期有偿使用协议书,以及在协议书约定的商位使用期限届满后标霸公司仍继续使用案涉商位,小商品城公司也未提出异议,故协议书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的事实,当事人不持异议。争议在于,案涉协议书有无解除。根据案涉协议书约定,遇市场布局调整,标霸公司应无条件服从,本协议自动终止,商位使用费和其它费用,按实际使用时间(量)计算。上述条款系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情形作出的约定,该条款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同时,从案涉证据反映,2010年5月21日义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发文通知《新一轮市场行业布局调整方案》,2010年5月24日市场行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义乌商报》发布《关于公布新一轮市场行业布局调整方案的通告》。因政府对市场布局作出调整系重大事项,作为商位经营者、承租人理应极其关注,结合标霸公司认可自协议签订后即派人在商位办公至2011年4月17日,故标霸公司提出其不知晓市场布局调整的内容,并认为政府文件与案涉商位无关、市场行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义乌商报》发布公告无效等理由,均依据不足,难以支持。而基于市场布局的调整,小商品城公司主张其已采取当面、电话及在商位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与标霸公司沟通,要求标霸公司搬离商位,亦与情理相符。据此,一、二审认定案涉协议书自2010年5月24日自动终止,符合合同约定,并无明显不当。涉及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金商终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问题。该判决虽判令小商品城公司补偿因强制搬迁案涉商位造成标霸公司装饰装修残值损失计15000元,及判令小商品城公司返还保管的标霸公司商位内的物品,但该案并未涉及商位使用费及物品保管费的争议,标霸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小商品城公司不能主张商位使用费及物品保管费,缺乏依据。至于标霸公司提出案涉商位使用期系无止境,商位使用费系免费的理由。虽然案涉协议书第6.4条约定,本协议所指商位使用费从标霸美国馆使用协议签订后开始计收,之前所发生的商位使用费予以减免。但本案所涉商位使用费系针对案涉协议书解除后标霸公司仍占有使用商位所产生的费用,故标霸公司以小商品城公司至今未与标霸美国馆签订协议为由主张案涉商位使用期系无止境,商位使用费系免费,依据不足,不能成立。综上,标霸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义乌标霸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王富新代理审判员  方小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