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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严美君与毛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美君,毛鹏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98号原告:严美君。被告:毛鹏程。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该款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2月25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鹏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严美君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被告毛鹏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高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汪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