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调确字第14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孔×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4849号申请人孔1,女,1935年9月8日出生。申请人何1,女,1965年6月7日出生。申请人何2,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申请人孔1、何1、何2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经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三申请人于2015年9月8日达成(2015)永前调字第3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房屋一套归申请人孔1所有。申请人何1、何2协助孔1办理相关过户手续。2015年9月8日,三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三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孔1、何1、何2于二○一五年九月八日达成的(2015)永前调字第3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