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蒲俊洋与四川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俊洋,四川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营民初字第2670号原告:蒲俊洋,男,生于1985年10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小波,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健康路357号。法定代表人:陈波,公司经理。原告蒲俊洋与被告四川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熊益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肖小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现金10万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被告承诺2015年6月15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在2014年为被告承包的巴广渝高速TJ2-10段的胡家湾隧道提供部分材料期间,因被告承包的工程因客观原因导致停工,为恢复施工,被告向原告多次借款。2014年5月10日经过双方确认,被告从原告处借款金额为10万元,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有被告公司的盖章和经办人杜涛的签字。欠条载明“今有巴广渝高速TJ2-10项目部在蒲俊洋处借得人民币100000.00(大写壹拾万元整)。欠款单位:四川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广渝高速TJ2-10项目部经手人:杜涛”。出具的还款承诺书,承诺还款期限为2015年6月15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因被告未返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欠条和还款承诺书佐证,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约定返还原告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对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内返还原告蒲俊洋借款本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川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 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小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