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终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江英与永康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康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胡江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1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江英。上诉人永康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胡江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永康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永康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陈旻尔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崔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