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05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玲诉被告位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05276号原告李玲。委托代理人刘洋,系原告之子。被告位建峰。委托代理人康辉丽,河南信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玲诉被告位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玲的委托代理人刘洋,被告位建峰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1日,被告位建峰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只给原告打了一张借条,但原告并没有一万元借款提供给被告,借款合同不生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日,被告位建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李玲现金(10000元)壹万元整2013.9月1日位建峰”。本院认为:被告位建峰向原告李玲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辩称原告未向其提供借款,该借款合同不生效,但无其他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位建峰偿还原告李玲借款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位建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审 判 长 陈富申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孔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