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黄友凤申请执行任启林、令狐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友凤,任启林,令狐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黄友凤,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任启林,男,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令狐荣伟,男,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黄友凤申请执行任启林、令狐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任启林、令狐荣伟应给付申请人法律文书款2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0.00元,申请执行费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启林、令狐荣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友凤申请执行任启林、令狐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唐继春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 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