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崔献身、房爱春等与宋大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献身,房爱春,宋大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崔献身,男,汉族,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濮阳县。原告房爱春,男,汉族,1975年8月3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宋大民,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献身、房爱春诉被告宋大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献身、房爱春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献身、房爱春撤诉。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崔献身、房爱春承担。审判员 马书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