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兴城市福苑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城市福苑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499号原告:兴城市福苑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亚夫,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铁,男原告兴城市福苑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本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城市福苑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