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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黎佩祥、吴圣致与陈建峰、张亚丽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佩祥,吴圣致,陈建峰,张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299号申请人黎佩祥,男,生于1962年9月1日,汉族。申请人吴圣致,男,生于1990年6月30日,汉族被执行人陈建峰,男,生于1982年9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张亚丽,女,生于1981年2月22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黎佩祥、吴圣致与被执行人陈建峰、张亚丽股权转让一案,(2015)江民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嘉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9月6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建峰、张亚丽银行存款145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二、若保全有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原告承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梁湫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