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海萍、蔡庆与浙江中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萍,蔡庆,浙江中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898号原告:陈海萍,女,汉族,1964年8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原告:蔡庆,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浙江中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法定代表人:姚舜富,执行董事。被告:安徽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法定代表人:徐建忠,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萍、蔡庆与被告浙江中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萍、蔡庆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安徽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07000元或其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海萍、蔡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安徽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07000元予以冻结或其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胡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