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健明、陈���灵与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健明,陈小灵,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105号原告:马健明,男,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原告:陈小灵,女,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瑞棠,男,汉族,1947年11月4日出生,是原告马健明的岳父,原告陈小灵的父亲。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杜建洲,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德东、李国彬,均为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马健明、陈小灵因与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蓬江城管局)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健明、陈小灵的委托代理人陈瑞棠以及蓬江城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宋德东、李国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健明、陈小灵诉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和兴花园1幢之三的楼房,顶部高度不是统一齐平的,一边是8层,一边是7层。马健明和陈小灵是7层的701室业主。8层的802室业主是赵炽荣,其在7层上天台的楼梯加装了大铁门,堵塞了消防安全通道;其又在马健明和陈小灵的701室房顶违法加建房屋用于出租。马健明和陈小灵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投诉无果。因此,802室的业主又在2013年将原来建的小房扩建成约80平方米的大屋。马健明及其代理人陈瑞棠于2014年4月28日向蓬江信访局提交了书面材料反映情况,蓬江城管局接到蓬江信访局交办的材料后仍没有回应。2014年10月23日,马健明又委托陈瑞棠向蓬江城管局提交书面申请书,蓬江城管局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关于申请行政复议书的回复》,确认在2014年4月29日收到马健明及其代理人陈瑞棠于2014年4月28日向蓬江信访局提交的书面反映情况的材料,但是蓬江城管局就是不作为。针对马健明于2014年10月23日委托陈瑞棠向蓬江城管局提交的申请书,蓬江城管局为此作出《关于反映杜阮镇贯溪和兴花园1幢之三701室楼顶违章加建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称“杜阮中队已依法……责令其自行整���。”又称“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处附近的楼宇楼顶……存在违章室内改建的情况。”该复函特别提到的701室,即马健明和陈小灵的房屋,存在室内违建问题。蓬江城管局又在2014年12月15日向马健明和陈小灵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马健明和陈小灵又在2014年12月24日向多个部门提交《申请行政复议书》。后来,马健明和陈小灵还是整改了701室内违建,全部恢复原状。2015年2月17日,马健明和陈小灵收到蓬江城管局的《关于申请行政复议书的回复》。该回复函一方面说明其于2014年4月29日收到由蓬江区信访局转交的反映和兴花园1幢之三802室业主违法建房的材料,另一方面又称“该处附近几乎所有楼顶都加建了“建(构)筑物。”但没有说何时以及如何处理这些加建的“建(构)筑物。”明眼人都能看出,蓬江城管局完全忘记他们的职责所在,构成行政不作���,特具本状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1、依法确认蓬江城管局属于行政不作为;2、判令蓬江城管局立即联系消防部门联合执法,拆除违法加建在杜阮镇和兴花园1幢之三通向楼顶的消防通道中的大铁门;3、判令蓬江城管局立即拆除已经被其确认为违法加建的在杜阮镇和兴花园1幢之三701室房顶平台上的建筑物;4、判令蓬江城管局赔偿因其行政不作为而造成马健明和陈小灵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000元给马健明和陈小灵;5、判令蓬江城管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马健明、陈小灵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房产证,证明701房屋业主为马健明和陈小灵。2、投诉信,证明蓬江城管局没有依法作为。另提交附件1、2014年4月28日交蓬江信访局转蓬江城管局的材料,证明马健明和陈小灵向蓬江城管局反映情况。附件2、2014年10月23日交蓬江城管局的《申请书》,证明马健明和陈小灵曾向蓬江城管局了解涉案建筑的查处过程及结果。附件3、2014年12月25日蓬江城管局的《关于反映杜阮镇贯溪和兴花园1幢之三701室楼顶违章加建情况的复函》,证明蓬江城管局曾对马健明和陈小灵的申请作出答复。附件4、蓬江城管局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明马健明和陈小灵已经按照蓬江城管局的要求自行整改。现场照片四张,证明涉案大铁门经马健明和陈小灵投诉,蓬江消防局已经督促802房屋业主拆除,但门框仍没有拆除,蓬江消防局称归蓬江城管局管辖。附件5、2014年12月24日马健明和陈小灵向有关部门提交的《申请行政复议书》,证明马健明和陈小灵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附件6、2015年2月17日蓬江城管局作出的《关于申请行政复议书的回复》,证明蓬江城管局对马健明和陈小灵的行政复议作出答复。3、来访登记表,证明马健明和陈小灵曾向纪委投诉过蓬江城管局。庭审中,马健明、陈小灵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现场图片7张,证明马健明和陈小灵一直都有向蓬江城管局投诉涉案楼顶建筑物,直至马健明和陈小灵起诉后,蓬江城管局才拆除涉案建筑物,但拆除得不彻底,仍有一道马健明和陈小灵提起诉讼之前未曾知道的门,地面瓷砖及下水管未拆除,拆除后的建筑材料仍未清理干净。蓬江城管局辩称:一、马健明投诉的违法建设事项,蓬江城管局已按照法律程序作出了相关行政决定,不存在不作为。2014年4月29日,蓬江城管局首次接到马健明的投诉,内容是杜阮镇和兴花园1幢之三802室业主在其701房屋上违法加建房屋,并要求蓬江城管局依法处理。蓬江城管局收到其投诉后,于2014年5月4日安排杜阮城管中队到现场调查,进行现场拍照,询问相关人员。通过调��得知,802室业主在马健明的701室楼顶上加建的房屋,没有按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是违建。因此,蓬江城管局于2014年5月16日向802房业主发出了蓬城管责(2014)0952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对违法建筑自行拆除,恢复原貌。但其未履行上述义务。为此,蓬江城管局向其发出了蓬城管告(2014)095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14年6月9日向其发出了蓬城管罚(2014)095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802业主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仍然没有履行拆除违章建筑的义务。蓬江城管局又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蓬城管强催(2014)09002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802业主自觉履行处罚决定。蓬江城管局在收到马健明、陈小灵的情况反映后,已及时采取措施,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该起违法建设事项进行处理,并在2015年2月17日将案件处理进程及情况向马健明、陈小灵给予了书面答复,属于依法行政,不存在违法不作为,可见马健明、陈小灵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该诉讼请求。同时,马健明、陈小灵主张的基于蓬江城管局行政不作为而对其造成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000元也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依法驳回该诉讼请求。二、马健明、陈小灵要求蓬江城管局拆除违法加建的消防通道铁门,该诉请不属于蓬江城管局的职能范围,应依法驳回。马健明、陈小灵反映的802业主在7楼与8楼之间的楼梯通道上加装铁门,占用并堵塞消防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60、70条等相关规定,应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相关人员作出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或者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罚,蓬江城管局没有对应的职能,所以马健明、陈小灵要求蓬江城管局拆除消防通道铁门的请求于法无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该���讼请求。蓬江城管局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询问(调查)笔录。2、现场照片4张。证据1、2证明蓬江城管局认真对待案件,积极作为。3、蓬城管责(2014)0952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4、蓬城管告(2014)095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5、蓬城管罚(2014)095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6、蓬城管强催(2014)09002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证据1-6证明蓬江城管局依法作为。7、信访投诉件签收回证。证明蓬江城管局将案件处理情况答复马健明和陈小灵。8、粤府函(2012)48号文。证明消防通道不属于蓬江城管局职责。庭审中,蓬江城管局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涉案建筑物拆除前后的照片,证明蓬江城管局已经完全拆除涉案楼顶建筑物。经审理查明:马健明和陈小灵是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和兴花园1幢之三701房屋业主。2014年4月28日,马健明和陈小灵向蓬江信访局提交了一份写给蓬江城管局的书面意见书,反映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和兴花园1幢之三802房屋业主在其701房屋上面(原是楼顶平台)违法加建房屋1间,面积达90平方米,令其701房屋多处出现裂缝,长期漏水,影响其房屋的寿命和整幢楼的结构安全。其曾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但未获解决。为此要求蓬江城管局依法纠正802房屋业主违法加建房屋的行为,拆除违建,对其房屋造成的损害要恢复原状。2014年4月29日,蓬江城管局收到马健明和陈小灵提交的上述书面意见书后到现场调查,进行现场拍照,询问相关人员,认定802房屋业主在马健明和陈小灵的701室楼顶上加建的房屋,没有按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是违建。蓬江城管局向802房屋业主发出了蓬城管责(2014)0952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802房屋业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802房屋业主在2014年5月30日前对违法建筑自行拆除,恢复原貌。802房屋业主未履行上述义务,蓬江城管局于2014年5月21日向802房屋业主发出了蓬城管告(2014)095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14年6月9日向其发出了蓬城管罚(2014)095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802房屋业主作出在2014年5月30日前对违法建筑自行拆除,恢复原貌的行政处罚。802业主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仍然没有履行义务,蓬江城管局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蓬城管强催(2014)09002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802业主自觉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但802房屋业主仍未履行。2014年10月23日,马健明向蓬江城管局提交一份《申请书》,申请蓬江城管局告知其反映的802房屋业主违法加建房屋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对上述的加建是否认定违法、有否对加建者发出过执法文书以及执法文书的内���如何。并要求如蓬江城管局认为上述请求不应该告知的,说明不应该告知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蓬江城管局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关于反映杜阮镇贯溪和兴花园1幢之三701室楼顶违章加建情况的复函》,该复告知马健明自接到其投诉事项起,蓬江城管局一直密切跟进处理,曾多次协同杜阮镇建设局、新河社区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并已依法案程序对802房屋业主在楼顶违章加建的建(构)筑物发出相关执法文书,责令其自行整改。同时,蓬江城管局告知马健明正在按程序分别对其与802房屋业主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中,待相关执法程序完成后,将同步进行处理。马健明和陈小灵认为蓬江城管局没有完全处理其投诉事项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在本案庭审中,马健明和陈小灵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蓬江城管局没有对杜阮镇和兴花园1幢之三802房屋业主加建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及拆除属于行政不作为。并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蓬江城管局拆除涉案的另一个由802房屋业主多开的门口及那道门的墙,重新补砖,恢复原状。另查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马健明和陈小灵向蓬江城管局投诉,要求拆除前述铁门,蓬江城管局回复其称该铁门建在消防通道,故拆除该铁门属于消防部门的职责,而不属于蓬江城管局的职责。马健明和陈小灵向蓬江区消防部门投诉后,该铁门由蓬江区消防部门拆除,但门框没有拆除。涉案的楼顶建筑物在蓬江城管局的责令下由802房屋业主自行拆除,但仍有部分地上瓷砖以及附在原有建筑上的排水管道尚未拆除,拆除的建筑材料也尚未清理干净。马健明和陈小灵称蓬江城管局的上述行为没有完全作为。蓬江城管局称其已经通知规划部门去检查验收并已通过���收,至于清理其他建筑材料,不属其职责。本院认为,本案为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蓬江城管局对杜阮镇和兴花园1幢之三802房屋业主加建的违法建筑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二、马健明和陈小灵要求蓬江城管局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关于蓬江城管局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的问题。本案现有证据显示,蓬江城管局对马健明和陈小灵的涉案投诉不仅进行了书面答复,而且先后向802房屋业主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对违建行为进行了查处,802房屋业主也已经在蓬江城管局的责令下自行拆除涉案的楼顶建筑物,消除了涉案的楼顶建筑物对城市规划造成的影响,使得涉案楼顶恢复到了��法的状态。至于尚余的部分地瓷砖、排水管道和建筑材料并未对城市规划造成影响。故蓬江城管局抗辩认为其对马健明和陈小灵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处理,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马健明和陈小灵关于蓬江城管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马健明和陈小灵要求蓬江城管局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可见,原告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且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本案中,由于蓬江城管局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故马健明和陈小灵的该要求蓬江城管局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关于马健明和陈小灵在本案庭审中增加的诉讼请求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的规定,马健明和陈小灵在本案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是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蓬江城管局后且无正当理由,故本院不予准许。��于马健明和陈小灵要求蓬江城管局联系消防部门联合执法拆除上述铁门的诉请,系其提起本案诉讼后才向蓬江城管局投诉,不属本案调整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健明和陈小灵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健明和陈小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韦东代理审判员 廖杰华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忠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