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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申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春晓、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春晓、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春晓,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申字第1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春晓,居民。委托代理人冯磊,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商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沂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一然,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泗军,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春晓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2)临罗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临商终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春晓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审认定本案所涉款项系代为清偿错误。三、被申请人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申请人还款实质上是奖金发放的一种形式。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得当。李春晓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春晓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李允岭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