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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刘桂连与刁洪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连,刁洪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刘桂连,女,195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委托代理人张炜,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洪生,男,1980年4月5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开发区管委会靖烨科技园*楼*层。组织机构代码:07082966-6。负责人高立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振领,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桂连与被告刁洪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沧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桂连、被告刁洪生、被告太平财险沧州公司委托代理人鲍振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当事人争议事项: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1、医疗费医疗费30574.43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医疗费无异议,二次手术费应在实际发生后再主张。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实其主张的医疗费,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二次手术费经司法鉴定为5000-6000元,本院依法支持55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86天,按100元/天计算,共计8600元。原告存在挂床情形,扣除挂床后,按50元/天计算。经审查原告住院病历可认定原告实际住院69天,按100元/天计算共计6900元。3、误工费原告月平均工资为2700元,误工期为120天,原告主张误工费10800元。原告已满60岁,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误工期经司法委托鉴定为120天,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可证实其月均工资为2640元,误工费计算为:2640元÷30天×120天=10560元。原告为农业户籍,按照目前农村养老情况,原告尚需依靠劳动保障其主要生活来源,因此被告辩称不予采纳。4、护理费原告按卫生和服务业44926元标准计算86天,主张10585元。护理费应按护理人员户籍性质确定。护理期经司法委托鉴定为60-90天,护理人数1人。本院酌情认定75天。护理人为原告女儿肖丽平,其无固定收入,参照卫生和社会工作标准计算年工资为44926元,护理费计算为:44926元÷365天×75天=9231元。5、鉴定费2000元鉴定费不承担。鉴定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6、交通费1000元由法院依法酌定。根据原告住院、出院、鉴定需要,本院酌情支持500元。7、车损800元不认可。事故认定书记载两车部分损坏,原告的电动三轮车经评估车损800元,原告主张车损800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定。8、施救费1500元原告提交的施救费的证据不能证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因此不予认可。原告主张1500元施救费未能证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刁洪生驾驶车辆与骑行电动三轮车的刘桂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桂连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刁洪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承担。刁洪生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财险沧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商业三者险。对原告的损失逐项确定如下:(1)医疗费36074.43元(包括二次手术费55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900元;(3)误工费10560元;(4)护理费9231元;(5)鉴定费2000元;(6)交通费500元;(7)车损800元。以上第1-2项共42974.43元由被告太平财险沧州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原告10000元;剩余部分32974.43元由商业三者险赔付;第3-6项共计22291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项下赔偿原告;第7项8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综上,被告太平财险沧州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6065.43元,因被告刁洪生为原告垫付7000元,故被告被告太平财险沧州公司在理赔时赔偿原告刘桂连各项损失共计59065.43元,向被告刁洪生支付7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桂连各项损失共计计59065.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并将赔偿款汇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刘桂连,账号:50×××53,开户行农行青县支行盘古市场分理处)。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被告刁洪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小妹代理审判员  李 妍人民陪审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