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0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2155号原告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投资者王文震,职务经理。被告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黄晓军,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甄建芝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清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