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刑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未刑初字第0030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5)第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未挂车牌的起亚牌小轿车,沿本市建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石化社区附近时,因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及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胡某某(女,59岁)相撞,致胡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交警未央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该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让其姐拨打急救及报警电话,被告人李某某跟随救护车将被害人胡某某送至三桥武警工程大学医院,在该医院被告人李某某向民警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记录及查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尸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醇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于案发后主动让其姐拨打急救及报警电话,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汶 辉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仲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