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知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分享信息传播有限公司、成都九维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分享信息传播有限公司,成都九维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知初字第101号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代表人陈志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雪梅,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晓初,总经理。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杨国光,总经理。被告成都分享信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高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春柏,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九维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刘南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春柏,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分享信息传播有限公司、成都九维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分享信息传播有限公司、成都九维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分享信息传播有限公司、成都九维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佳梅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曾 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