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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0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涉县顺进汽车钣金烤漆修理厂与王亚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涉县顺进汽车钣金烤漆修理厂,王亚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587号原告涉县顺进汽车钣金烤漆修理厂,住所地涉县309国道烟草局对面,现住所地武涉收费站南八百米路东。业主张辉刚,男,个体工商户,住涉县顺进汽车钣金烤漆修理厂。被告:王亚锋。原告涉县顺进汽车钣金烤漆修理厂(以下简称顺进修理厂)与被告王亚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涉县顺进汽车钣金烤漆修理厂的业主张辉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亚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进修理厂诉称,原告系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张辉刚,2014年9月4日,被告经营的汽车在原告修理厂修理,车辆修理完毕后,被告于2014年9月4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下修理费50,000元,后经原告一直追要,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推诿,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修理费50,000元整,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在举证期间内提交如下证据:1、修车明细一份;2、欠条及还款承诺书一份;上述证据用于证明被告欠原告修理费50,000元。被告王亚锋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庭审时缺席。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王亚锋经营的主车冀D×××××、挂车冀D×××××挂在原告处修理,并于2014年9月4日修好,因保险公司理赔未到位,欠下原告修理费50,000元整,并于2014年9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今欠到顺进汽车修理厂修理费伍万0仟0佰0拾0元整(50000.00元)。身份证号码:××住址涉县涉城镇振兴路511号电话1863001775813473022227欠款人:王亚锋2014年9月4日”。及还款承诺书一份,“我驾驶的欧曼牌大型货车,牌照号码为主车冀D×××××、挂车冀D×××××挂。于2014年9月4日在涉县顺进汽车修理厂业已修好,因保险公司理赔款尚未到位,欠下该厂修理费50000.00元,为让我车提前经营,本人先将车开走,并承诺如下:一、无论保险公司理赔款是否到位,我一定于2014年10月4日前将欠款还清。逾期愿支付日3‰的滞纳金。二、如超过2014年10月4日不能还款,该厂可随时随地将我的车扣处。如该车出售、租赁、转让、抵押他人,不影响该厂扣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均由本人负责。三、如因偿还该款发生人身冲突,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警务费等均由我个人承担,修理厂不负任何责任,如引起民事诉讼,一切诉讼费用及修理厂聘请的律师费用均由我本人承担。承诺人:王亚锋2014年9月4日”。经原告业主张辉刚多次催要,被告王亚锋未能给付欠款,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被告王亚锋将其车辆放至原告顺进修理厂进行修理,原告将车辆修好交付被告运营,双方修理合同依法成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修理费。因被告暂时无力支付修理费,向原告出具欠条及还款承诺书,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王亚锋仍未能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王亚锋偿还修理费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亚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涉县顺进汽车钣金烤漆修理厂欠款50,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亚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宋亚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