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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景生申请执行闫秀丰、闫小立、张立勇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671号申请人王景生,男,汉族,54岁,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闫秀丰,男,汉族,46岁,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张立勇,男,汉族,41岁,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闫小立,男,汉族,26岁,农民,现住址同上。王景生申请执行闫秀丰、闫小立、张立勇盗窃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三被执行人闫秀丰、张立勇、闫小立��下各一口人的在巴林左旗三山信用社发放的补贴款,扣够705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永民审判员  孟 和审判员  徐国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