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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赵淑珍与孟祥春、故城县有嘉皮草有限公司、袁道通、故城县蜜雪儿裘皮制品有限公司、闫书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珍,孟祥春,故城县有嘉皮草有限公司,袁道通,故城县蜜雪儿裘皮制品有限公司,闫书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赵淑珍。被执行人:孟祥春。被执行人:故城县有嘉皮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春。被执行人:袁道通。被执行人:故城县蜜雪儿裘皮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道通。被执行人:闫书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淑珍与被执行人孟祥春、故城县有嘉皮草有限公司、袁道通、故城县蜜雪儿裘皮制品有限公司、闫书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淑珍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5)故执字第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拥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白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