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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宾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忠库与费继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库,费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235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库,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满族,现住清原满族自治县,无业。被执行人费继伟,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法院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王忠库与被执行人费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费继伟的工资已被另案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沈 伟审判员 黄勇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书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