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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新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正定县西平乐乡西平乐村民委员会与谷瑞才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定县西平乐乡西平乐村民委员会,谷瑞才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427号原告正定县西平乐乡西平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志波,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永华,系西平乐村党支部书记。被告谷瑞才,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田茹,系石家庄市正定常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定县西平乐乡西平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谷瑞才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定县西平乐乡西平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代理审判员  李计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崔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