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执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2执1525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恺,李宏勃,张忠进,卞润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1525号申请执行人耿恺,198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科技苑小区庭兰村。被执行人李宏勃,男,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东路南十一巷3号楼3单元201号。被执行人张忠进,男,1962年1月15日生,汉族,张店区桃园新村9号楼2单元602室。被执行人卞润亭,男,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南西五路12号院14号楼3单元601室。本院在执行耿恺诉李宏勃、张忠进、卞润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106073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民初字第3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