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汤日生与朱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日生,朱智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237号原告:汤日生,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云东,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智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日生与被告朱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日生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就本案已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汤日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莹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佳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