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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惠与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371号张惠与被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市中劳人仲案(2015)11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惠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15年10月15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市中劳人仲案(2015)117号仲裁调解书或履行完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