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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谭玉莹与李东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玉莹,李东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谭玉莹,女,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炳煜,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东柱,男,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谭玉莹申请执行李东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清城法民一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限被执行人李东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32993.97元赔偿款给申请执行人谭玉莹;并由被执行人李东柱负担受理费4000元。因被执行人李东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谭玉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清远市房管、车管、国土、及相关金融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进行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李东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清城法执字第7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温敏杰审判员  冯瑞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