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徐法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徐法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某诉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3月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2000年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即共同生活,2007年12月28日在徐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00年1月14日生育长女王某甲,2001年8月8日生育次女王某乙,2003年2月11日生育儿子王某丙。因双方认识时间短,相互间了解不深就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各异,难于沟通。被告脾气非常暴躁,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谩骂,甚至被殴打,致夫妻感情不合。近年来被告染上吸毒,虽经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但被告未能戒掉吸毒恶习,家庭绝大部分收入都被其吸毒花光,被告为索要毒资常对原告殴打虐待,为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关系,原告曾于2014年7月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后经亲朋好友规劝和为了家庭的完整而撤回起诉;但被告恶习不改,依然对原告和家庭不理不管。双方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特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共同生育的长女王某甲、次女王某乙和儿子王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共同负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原告刘某某为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证明原告刘某某身份情况的事实;2、王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证据证明被告王某某身份情况的事实;3、徐闻县民政局于2007年12月28日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据证明原、被告在该时间办结婚登记的事实。被告王某某口头答辩称,原、被告婚后虽有纠纷,但双方的感情是和好的。出狱后,尽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建立和好的家庭关系。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王某某对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99年3月经他人介绍认识恋爱,2000年2月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即同居生活。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8日在徐闻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0年1月14日共同生育长女王某甲,2001年8月8日生育次女王某乙,2003年2月11日生育儿子王某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被告王某某曾因吸食毒品而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被告王某某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4月8日,被告王某某因上述罪名,数罪并罚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尔后,被告被送到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至今。原告刘某某曾于2014年7月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王某某离婚,随后,原告刘某某念及与孩子的感情遂撤回起诉。2015年5月1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述诉求。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案经开庭调解,双方因各持己见,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并共同养育了三名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虽然因家庭琐事和其他事务时有争吵而发生纠纷,被告王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刘某某的情感造成了一定伤害,但考虑到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共同生育的三名子女,有的子女身体健康状况欠佳,需要原、被告共同努力关爱孩子的健康成长;且考虑到被告王某某服刑期间将届满而走入社会重新做人等因素,据此,原、被告只要相互尊重,慎重对待夫妻关系,念及长久建立起来的夫妻情义,夫妻间相互谅解,以家庭及孩子利益为重,夫妻间还是有和好的希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故原告刘某某诉求离婚,理由不充分,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远臣代理审判员  洪福林人民陪审员  符福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余伦聪附本判决法律适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