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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二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马民二初字第0015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77年5月4日出生,住博爱县。委托代理人崔炳杰,冯占全,山阳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男,汉族,1978年7月11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李某因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进行诉前调解,经调解未果,2015年7月2日本院决定受理该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炳杰、冯占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两三个月,原告及家人与被告联系不上,被告经常不上班,也不回家。原告不知被告在外边干什么,只有被告向原告要钱时,被告才与原告联系。2015年正月初六,原、被告双方发生争吵后,分居至今。被告在外经常向他人借钱不还,以致债主给原告打电话,无奈由原告替其还钱。被告的这种行为,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辨意见。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是否应当解除婚姻关系。围绕该争议焦点,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在庭审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原、被告双方结婚审查处理表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两份,结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姻基础不好。被告未出庭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亦无证据提交。原告所举证据均客观真实,仅能证明婚姻关系,但不能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本院依法不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4年5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起生活。2015年正月初六,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认为被告对其造成了伤害,遂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于是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判决是否离婚应当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原、被告于2014年5月5日登记结婚至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仅一年多时间,原告认为被告向他人借钱,以致债主找到原告要求还钱,给原告名誉及精神上造成了极大伤害,认定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若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仍有和好的可能,因而对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广华人民陪审员  霍春芳人民陪审员  赵小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振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