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敏与古田县城东街道前山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陈敏,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委托代理人郑建华,福建福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田县城东街道前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古田县城东街道前山村。法定代表人陈伟,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原告陈敏诉被告古田县城东街道前山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敏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敏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敏负担。审 判 长 廖理飞审 判 员 张宁国代理审判员 黄 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余 枫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