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二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兆江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兆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灵民二初字第00218号原告:杨兆江,男,汉族,现住灵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支公司。住所地:灵寿县人民西路**号。负责人:牛文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青青,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雷静,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兆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尚春彦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兆江、被告委托代理人刘青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侯秋良驾驶原告所有的冀xxxx**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找被告协商理赔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2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灵公交认字(2014)第1424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用于证实事发经过及事故的责任认定情况。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张,用于证实原告的车损情况。3、原告为事故车辆在被告处为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单一份,用于证实事故车辆在被告处的投保情况。4、苏进京与杨兆江的协议书,用于证实事故车辆在事发时的实际所有人为杨兆光。被告对原告所提供证据1、3、4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应提供维修清单。被告辩称,该事故发生时,没有年检,我公司不予赔偿,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被告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用于证实保险条款中已写明,车辆未年检,是免陪范围。原告认为被告所提供的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原告没有见过,被告也没有告知,因此被告不能依该条款拒赔,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5日16时58分许,侯秋良驾驶原告所有的冀xxxx**号车辆沿232省道通过路口时与刘振荣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刘振荣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灵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侯秋良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振荣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维修事故车辆,花去维修费27000元。另查明,原告为冀xxxx**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722880元)、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3年12月23日0时起至2014年12月22日24时止。被告所提供的保险条款中第六条第十项写明: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负责赔偿。本院认为,被告对其所承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本案中原告冀xxxx**号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以为该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为由,向被告主张车损27000元,被告以原告的车辆未年检作为拒赔理由,并向本院出示了保险条款,但被告就其对原告是否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当庭称没有证据证明,而原告又不认可被告已履行告知义务,因此该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原告主张的车损27000元由灵寿县通用汽车装饰城出具的三张发票在案证明,被告对其真实性又无异议,因此本院对该车损的数额予以确认。另被告称其应承担70%的责任,理由是原告所在该事故中所负责任为主要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已明确定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并不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兆江保险金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尚春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翟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