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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熊某某诉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839号原告熊某某,男,生于1988年2月28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何昌全,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女,生于1989年9月26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相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