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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486号原告:谢某某,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许承斌,安徽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矾山镇,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桃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高小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