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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郝永玲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永玲,郝国顺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754号申请人郝永玲,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郝国顺,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郝永玲、郝国顺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郝永玲、郝国顺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9月8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郝强名下,坐落于莱州市文昌路街道东关居委阁西街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文昌路街道字第20020148**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0)字第01250541号】,由甲方郝永玲继承,归甲方郝永玲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綦俊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