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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烟台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611号原告烟台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武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秀君,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翔,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缴纳物业费,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曲少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迟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