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王子建与李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建,李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792号原告王子建,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游勤江,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黄天辉,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建与被告李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建撤回起诉。审判员 任礼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樱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