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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辖终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于洪全与陈玉慧、青岛市诚慧正泰电器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慧,于洪全,青岛市诚慧正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洪全。原审被告青岛市诚慧正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慧,经理。上诉人陈玉慧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塘十八组荷花塘路蝶形住宅楼×号。本案应由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青岛市诚慧正泰电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平度市,故被上诉人选择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