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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一终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郭修增与山东安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修增,山东安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6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郭修增,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安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钦廷,经理。上诉人郭修增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安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修增于2015年7月29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修增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修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郭修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凤娟审 判 员  李冠军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