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4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何旭松、吴玲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何旭松,吴玲玲,蒋成洪,胡旭霞,义乌市鸿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79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法定代表人:楼文新。委托代理人:赵敬、沈健威,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旭松。被告:吴玲玲。被告:蒋成洪。被告:胡旭霞。被告:义乌市鸿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成洪,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何旭松、吴玲玲、蒋成洪、胡旭霞、义乌市鸿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71元(已减半),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彭书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