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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纪国庆诉李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国庆,李光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609号申请人纪国庆,男,47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李光宇,男,40岁,蒙古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光宇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光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李光宇在单位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光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的工资卡的工资,每月扣留全部予以扣留,直至扣够贰万伍仟玖佰柒拾陆元整(¥25976.00)为止,此款扣划至纪国庆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忠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