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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初字第2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清海与郑巧特、林雅、陈振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海,郑巧特,林雅,陈振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2620号原告陈清海,男,1970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XX煌,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巧特,男,1980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林雅,女,1983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陈振定,男,1954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清海与被告郑巧特、林雅、陈振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清海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海撤回对被告林雅的起诉。审判员  韩德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 好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