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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淑娥与被申请执行人薛建会、王亚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娥,薛建会,王亚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芮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张淑娥,女,1962年9月27日生,汉族,X县X镇X村*组人,农民。被执行人:薛建会,男,1959年9月13日生,汉族,X县X局X派出所X。被执行人:王亚宁,女,1962年,汉族,X县X乡X村人,(系薛建会之妻)申请执行人张淑娥与被执行人薛建会、王亚宁民间借贷一案,本案于2014年7月25日以(2014)芮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容:被告薛建会、王亚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淑娥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10000元自2010年1月1日起算至款还清之日;10000元自2010年1月11日起算至款还清之日,扣除已付5000元;10000元自2010年4月17日算至款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薛建会、王亚宁共同承担。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淑娥于2015年4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薛建会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二被执行人每月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至款付清。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芮商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慧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