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元孝与马德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商初字第1222号原告张元孝。委托代理人王延良,青州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德嵩(常用名马德松)。委托代理人马迎,系马德嵩之子。原告张元孝诉被告马德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元孝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延良,被告委托代理人马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1999年至2004年承包砖厂期间,被告到原告处购买红砖,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砖款14322元,有被告写的收到条为证。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拖至现在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砖款1432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2528元(利息自2000年12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6月5日止,以后另计)。被告辩称:收到条是我父亲写的;但原告现在起诉,时间过长,且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双方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故被告不应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元孝于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承包闸口砖厂。2000年,被告马德嵩多次自原告处购买红砖。至2000年12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马德嵩购买原告红砖共计130200块,每块红砖0.11元,共计货款14322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到条,载明了以上情况。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到条、青州市人民政府王府街道闸口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上述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口头买卖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系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原告提供的收到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322元,被告马德嵩应及时将该款支付给原告。被告抗辩称已支付原告部分款项,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对此亦不认可。因此,本院对被告的该抗辩主张不予以支持。被告主张,自2000年到现在有15年时间了,原告现在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原告在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主张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自收货时开始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原、被告就彼此之间的买卖业务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亦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现原告以买受人违约为由,要求被告承担所欠货款14322元自收货次日即2000年12月6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德嵩欠原告张元孝货款143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马德嵩赔偿原告张元孝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14322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00年12月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与本判决前款所列款项同时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被告马德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52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郇蕾 关注公众号“”